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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26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華川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艷紅
聲請人
盧義方
聲請人
范文為 住○○市○○區○○○○街000號6樓 聲 請
人 謝乙菱 住○○市○○區○○○街00號5樓 聲 請 人 汪立
偉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聲 請 人 李正士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六人之

非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張裕芷律師

住○○市○○區○○路0000號0樓之0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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