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59號
- 聲請人
- 合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祥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