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陳韋清
- 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 相對人
-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文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娟
- 共同代理人
-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理由欄中關於「黃文振」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振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