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韋清、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黃振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陳韋清 代 理 人 陳傳中律師 相 對 人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劉玉娟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理由欄中關於「黃文振」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振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