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大隱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黃吟媚、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啓航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樹民、林志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85號 抗 告 人 台灣大隱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吟媚 相 對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啓航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相 對 人 林志六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相 對 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之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