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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85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潘曉萱

抗告人
台灣大隱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吟媚
相對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啓航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相對人
林志六
相對人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相對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之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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