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邱振維、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周麗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振維 相 對 人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相對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 更正前 相 對 人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美仔 住○○市○○區○○街00○00號 更正後 相 對 人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 住○○市○○區○○○路0段000號9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