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見發、陳百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相 對 人 陳百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