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張翠興
- 相對人
-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易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資遣費、職業病補償,以及勞退提撥短少共計5,069,329元。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