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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87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張翠興
相對人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資遣費、職業病補償,以及勞退提撥短少共計5,069,329元。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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