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全宏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昌哲
- 相對人
- 朱素妹
吳家珍
吳錦順
吳正安
吳逸錚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之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欄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之基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之基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調解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