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全宏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昌哲、朱素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全宏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哲 相 對 人 朱素妹 吳家珍 吳錦順 吳正安 吳逸錚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之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欄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之基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之基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調解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