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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被告
漢華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光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芯瑜、王睿愷、黃韵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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