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洪文描、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39號 原 告 洪文描 被 告 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15分,在 本院第4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告知遲誤之原因,並表示原告並非被告之員工,兩造間並無僱傭關係,有111年10月4日被告陳報狀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 卷第14頁),故本件因尚有上開待證事實尚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