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常智姚葦嵐游璧庄

上訴人
漢華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光漢
被上訴人
李芯瑜

王睿愷

黃韵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5號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 條之25亦定有明文可參。再者,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 條所明定,且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參照)。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文書送達及期日通知等相關規定,形式上已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應認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方得提起上訴之規定,其提起上訴,已具備合法要件,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意旨略以:原審並未將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卻逕予一造辯論判決,原審顯然違法,又被告訴人前已於LINE對話記錄中表明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被上訴人,原審竟不察,其認定事實顯有錯誤,爰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按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之上訴已具備合法要件,固如前述,然本院審究其上訴意旨認其上訴顯無理由,說明如下:

㈠、上訴人主張原審未將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上訴人,卻逕予一造辯論判決,而認原審違背法令云云。然查,原審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已將本件言詞辯論訂於111年6月28日之通知書送達與上訴人,並由上訴人之受僱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9頁),且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係原審書記官於111年5月18日先行向上訴人公司店長甯祐陞詢問上訴人可配合之開庭時間後,始與甯祐陞確認本件將於111年6月28日下午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等情,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90頁),是原審已合法送達該開庭通知書,上訴人竟以原審未合法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而主張原審違法乙節,顯與事實不符,要難認有據。

㈡、經本院審酌兩造LINE對話記錄可知,上訴人前於111年2月14日即以上訴人公司連續虧損、業務緊縮而宣布倒閉為由,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惟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後,上訴人始以被上訴人任職期間有多次遲到之情事,改以主張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被上訴人,而拒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情,此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3至41頁),再酌以上訴人係於LINE對話中表示:「我們發現的晚,沒有管理讓你們自愛,當初早就應該把你們開除,現在還敢來要資遣費?」(見原審卷第10頁),益徵上訴人雖不滿被上訴人屢有遲到,然上訴人並未因此對被上訴人有任何警告或扣薪懲處之舉,顯有容任被上訴人之情。本件上訴人係遲至被上訴人請求資遣費後,始以被上訴人遲到,而主張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被上訴人等情觀之,實難認被上訴人上開遲到情事,已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故上訴人主張依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被上訴人,要難謂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依其上訴意旨,堪認上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另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78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既不合法,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 元即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依上揭法律規定,確定本件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姓名 資遣費 預告工資 合計 李芯瑜 3,273元 6,750元 10,023元 王睿愷 6,450元 9,160元 15,610元 黃韵淩 3,400元 8,660元 12,06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