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王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48元(計算式:薪資68,0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1,048=79,0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其係 訴請薪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本息,屬勞工因給付工資涉訟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 原應徵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後,本件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