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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分
訴訟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被上訴人
田瑞森
被上訴人
李閎緯
被上訴人
張鉾峰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貴玉
被上訴人
林欽祥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宋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該日下午2時先至調解室調解。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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