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秋分
- 訴訟代理人
- 許維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政律師
- 被上訴人
- 田瑞森
- 被上訴人
- 李閎緯
- 被上訴人
- 張鉾峰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貴玉
- 被上訴人
- 林欽祥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宋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該日下午2時先至調解室調解。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