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邱福生
- 即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李豐吉
- 訴訟代理人
- 李典穎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庭裕即弘裕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