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邱福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邱福生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豐吉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庭裕即弘裕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