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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邱福生
即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李豐吉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被上訴人
林庭裕即弘裕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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