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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
    章季芸

  • 原告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季芸 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郭曉丰律師 相 對 人 王璿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有自承被告曾徵詢其調職意願,且就原告主張其於111年3月18日以民事起訴補正狀表示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雖不認為有終止事由,但也退一步表示無意見,此涉及原告構成自認及兩造是否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為瞭解案件開庭內容,且更確切反應當時兩造陳述脈絡以核對更正筆錄,爰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111年4月19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係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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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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