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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游璧庄

上訴人
即被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永興、梁顏秀鳳、傅森廷、李淑惠、范永珠、吳國雄、江志強、吳全盛、陳榮昌、王金石、黃品樺等11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0,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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