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邱昱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邱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永軒即旅創星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 、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817元(111年1月積欠工資4,5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5,600元、疫情 期間未給付最低工資120,000元、加班費350,592元、勞退6% 差額18,720元、勞保費損失30,880元、健保費損失18,525元,見本院卷第29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其中 請求積欠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短付工資、加班費、勞退提撥之部分,應徵收裁判費5,400元,依前開規定說明,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600元(5,400元×2/3=3,600元 ),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350元(5,950元-3,600元=2 ,350元)。原告僅繳納1,507元,有裁判費收據可稽(見本 院卷第2頁),尚欠843元(2,350元-1,507元=843元)未據 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