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見成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7,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