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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兆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穎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14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原領工資補償部分為33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揆諸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3,530元(5,295元×2/3),則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512元(27,042元-3,530元=23,5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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