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兆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兆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穎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14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惟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原領工資補償部分為33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揆諸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3,530元(5,295元×2/3),則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512元(27,042元-3,530 元=23,5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