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坤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林坤豐 訴 訟代 理人 陳漢仁律師 楊富勝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編號1-83所示 參 加 人 如附表一編號84所示 受告知訴訟人 如附表一編號85-90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三之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三。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依如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欄位所示之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三『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欄位所示之比例維持共 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一:當事人年籍資料表(被告部分) 編號 被告 姓 名 住所地址 1 被告 許華雲 住○○市○○區○○路00號 2 被告 許玥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3 被告 許應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4 被告 李許寶蓮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5 被告 許妙蓮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弄0號 6 被告 許運蓮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7 被告 張許美英 住○○市○○區○○○街00號 8 被告 許瑞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9 被告 許鳳恩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10 被告 袁明偉(即許小柔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1 被告 袁蕙玲(即許小柔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鎮○○路00號9樓之6 12 被告 袁惠鈺(即許小柔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11樓之1 13 被告 葉國枝(即葉袁蕙梅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14 被告 葉裕煒(即葉袁蕙梅之承受訴訟人) 住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 15 被告 葉裕宏(即葉袁蕙梅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16 被告 葉裕廷(即葉袁蕙梅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17 被告 葉裕志(即葉袁蕙梅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18 被告 劉娘妹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19 被告 劉邦庫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20 被告 劉昌妹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嘉華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國華 住同上 21 被告 戴月霞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22 被告 戴月娥 住○○市○○區○○○路000號9樓 23 被告 戴曾玉蘭 住○○市○○區○○路00號 24 被告 戴興偉 住○○市○○區○○路00號 25 被告 戴興儒 住○○市○○區○○○街00號13樓 26 被告 戴興越 (遷出國外) 住越南第十郡第一坊陳平仲街142B號 27 被告 趙一聰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28 被告 林廣福 住○○市○○區○○路000號21樓 29 被告 劉興喜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30 被告 劉德利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31 被告 劉邦琴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32 被告 劉邦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33 被告 朋亞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清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34 被告 劉邦潤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35 被告 劉邦瀋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36 被告 張藏文律師(許金源之遺產管理人) 37 被告 許正熠 住○○市○○區○○路00號5樓之2 38 被告 許時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39 被告 許炎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40 被告 許秋鳳 住○○市○○區○○○街000號3樓 41 被告 許建興 住○○○○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42 被告 許育華 住○○市○○區○○路0段0號 43 被告 許時燕(兼許陳錦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段00號13樓之8 44 被告 許時堂(兼許陳錦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段00號13樓之7 45 被告 許鈴筑(兼許陳錦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 46 被告 許意晨(兼陳錦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段00號13樓之7 47 被告 許齊(即許陳錦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48 被告 許宏勛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49 被告 崔志剛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50 被告 李學職(被告劉李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51 被告 薛淑媛(即孫黃阿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遷移) 52 被告 黃孫小惠(兼孫黃阿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53 被告 孫玉龍(兼孫黃阿寶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54 被告 許福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55 被告 許智淵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56 被告 劉兆青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57 被告 梁劉清美 住○○市○○區○○○街000號 58 被告 劉謹豪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 59 被告 黃燿君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 60 被告 鄭一鳴 住○○市○○區○○○街00號 61 被告 陳勝朋 住○○市○○區○○路000號 62 被告 陳昌明 住○○市○鎮區○○○路000巷00○0號 63 被告 劉曜瑄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0號 64 被告 許時齊 住○○市○○區○○路0段000號 65 被告 許時炫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66 被告 林坤民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67 被告 林龍吉 住同上 68 被告 中華民國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住○○市○○區○○街000號4樓 69 被告 戴興橋(戴美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00號 70 被告 謝禮吉(戴美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0○0號 71 被告 戴興祥(戴美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00號 72 被告 戴素琴(戴美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9樓 73 被告 謝素珍(戴美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5樓 74 被告 劉邦訓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75 被告 劉慧芬 住○○市○○區○○路000號 76 被告 劉慧芳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弄0號8樓 77 被告 劉慧昌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78 被告 劉慧明 住○○市○鎮區○○街000號 79 被告 劉慧清 住○○市○○區○○○街000號3樓 80 被告 劉謝秀蓮(即劉邦華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0段0000號 81 被告 劉瑞龍(即劉邦華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82 被告 劉瑞文(即劉邦華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83 被告 劉淑惠(即劉邦華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里區○○路000號3樓 84 參加人 李寧源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00號 85 受告知訴訟人 黃嘉華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86 受告知訴訟人 黃國華 住同上 87 受告知訴訟人 劉邦將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88 受告知訴訟人 凌玫芳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89 受告知訴訟人 劉冠亨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90 受告知訴訟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至12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表,以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當事人為基礎 編號 當事人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 備註 1 原告 林坤豐 15552分之133 0000000分之57456 2 被告 許學滿 2304分之5 (繼承人:許華雲、許玥雲、許應江、李許寶蓮、許妙蓮、許運蓮、張許美英、許瑞英、許鳳恩、袁明偉、袁蕙玲、袁蕙鈺、葉國枝、葉裕煒、葉裕宏、葉裕廷、葉裕志) 592128分之2160 未辦理繼承登記,應按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辦理繼承登記 3 被告 劉娘妹 6912分之30 0000000分之12960 4 被告 劉邦庫 6912分之15 0000000分之6480 5 被告 劉昌妹 120960分之218 00000000分之94176 起訴後贈與一部權利予黃嘉華、黃國華,黃嘉華、黃國華又輾轉贈與劉邦將、凌玫芳及廖李美花(詳如後表所示) 6 被告 戴國正 5184分之25 (繼承人:戴月霞、戴月娥、戴曾玉蘭、戴興偉、戴興儒、戴興越、趙一聰) 0000000分之10800 未辦理繼承登記,應按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辦理繼承登記 7 被告 林廣福 8316分之2539 0000000分之0000000 8 被告 劉興喜 3456分之22 888192分之9504 9 被告 劉得利 8640分之6 0000000分之2592 10 被告 劉邦琴 8640分之6 0000000分之2592 11 被告 劉邦勇 8640分之6 0000000分之2592 12 被告 朋亞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32分之175 13 被告 劉邦潤 1152分之5 296064分之2160 14 被告 劉邦瀋 1152分之5 296064分之2160 15 被告 許金源 2304分之1 592128分之432 16 被告 許正熠 11520分之1 0000000分之432 17 被告 許時烺 11520分之1 0000000分之432 18 被告 許炎山 11520分之1 0000000分之432 19 被告 許秋鳳 11520分之1 0000000分之432 20 被告 許建興 11520分之1 0000000分之432 21 被告 許育華 6912分之5 0000000分之2160 22 被告 許時燕 6912分之1 0000000分之432 其等與許意晨為許陳錦蘭之全體繼承人,許陳錦蘭之所有權由許意晨一人繼承,並已辦理繼承登記 23 被告 許時堂 6912分之1 0000000分之432 24 被告 許鈴筑 6912分之1 0000000分之432 25 被告 許宏勛 2304分之3 592128分之1296 26 被告 崔志剛 1728分之27 444096分之11664 27 被告 黃孫小惠 5184分之10 0000000分之4320 與薛淑媛、孫玉 龍為孫黃阿寶之全體繼承人,孫黃阿寶之所有權由黃孫小惠一人繼承,並已辦理繼承登記 28 被告 孫玉龍 5184分之5 0000000分之2160 29 被告 許福星 6912分之5 0000000分之2160 30 被告 許智淵 6912分之5 0000000分之2160 31 被告 許意晨 3456分之1 888192分之432 含上開繼承自許陳錦蘭部分權利 32 被告 劉兆青 3456分之11 888192分之4752 33 被告 梁劉清美 1728分之6 444096分之2592 34 被告 劉謹豪 1728分之6 444096分之2592 35 被告 黃燿君 10368分之24 0000000分之10368 36 被告 鄭一鳴 10368分之1 0000000分之432 37 被告 陳勝朋 19008分之2676 0000000分之0000000 38 被告 陳昌明 6912分之15 0000000分之6480 39 被告 劉曜瑄 8640分之6 0000000分之2592 40 被告 許時齊 6912分之5 0000000分之2160 41 被告 許時炫 6912分之5 0000000分之2160 42 被告 林坤民 15552分之133 0000000分之57456 43 被告 林龍吉 15552分之133 0000000分之57456 44 被告 中華民國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728分之36 444096分之15552 45 被告 戴興橋(即戴美英之繼承人) 8640分之25 0000000分之10800 已辦理繼承登記 46 被告 謝禮吉(即戴美英之繼承人) 8640分之25 0000000分之10800 47 被告 戴興祥(即戴美英之繼承人) 8640分之25 0000000分之10800 48 被告 戴素琴(即戴美英之繼承人) 8640分之25 0000000分之10800 49 被告 謝素珍(即戴美英之繼承人) 8640分之25 0000000分之10800 50 被告 劉邦訓 3456分之5 888192分之2160 51 被告 劉慧芬 3456分之5 888192分之2160 52 被告 劉慧芳 3456分之5 888192分之2160 53 被告 劉慧昌 3456分之5 888192分之2160 54 被告 劉慧明 3456分之5 888192分之2160 55 被告 劉慧清 3456分之5 888192分之2160 56 被告 劉淑惠(即劉邦華之承受訴訟人) 8640分之6 0000000分之2592 與劉謝秀蓮、劉瑞龍、劉瑞文為劉邦華之全體繼承人,劉邦華之所有權由劉淑惠一人繼承,並已辦理繼承登記 57 參加人 李寧源 (戴興偉之參加人) 10368分之25 0000000分之10800 於起訴後之110年1月19日向戴興偉買受(受告訴訴訟,並具狀聲明參加訴訟) 58 受告知訴訟人 黃嘉華 0000000分之8 000000000分之3456 於起訴後之110年2月9日受贈於劉昌妹 59 受告知訴訟人 黃國華 00000000分之99 0000000000分之42768 於起訴後之110年2月9日受贈於劉昌妹 60 受告知訴訟人 劉邦將 0000000分之1 000000000分之432 於起訴後之110年6月1號受贈於黃嘉華 61 受告知訴訟人 凌玫芳 0000000分之1 000000000分之432 於起訴後之110年6月1號受贈於黃嘉華 62 受告知訴訟人 劉冠亨 3456分之11 888192分之4752 於起訴後之110年9月17日受贈於李學職 廖李美花 00000000分之1 0000000000分之432 於起訴後之110年12月22日受贈於黃國華 (未告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