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相對人
-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相對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