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舜易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字第3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舜易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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