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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許容慈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舜易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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