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蔡碧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舜易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邱佑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