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世覺、桐花有限公司、詹喬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世覺 代 理 人 邱俊傑律師 相 對 人 桐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喬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繼續6個月以上,且持有相對人已 發行股份總數50%之股東。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詹喬棻自 民國103年6月起,未經相對人股東會同意,擅自將相對人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款項匯入詹喬棻個人帳戶,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9,830,749元,且於相對人於103年度至105年度資產負債表上填寫不實之相對人銀行存款金 額。聲請人雖多次要求執行監察權,均遭拒絕,聲請人遂於111年7月15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對詹喬棻提起刑事告訴,經該署偵辦後,於同年月27日發函通知聲請人依法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確認詹喬棻有何侵占相對人公司資產、會計登載不實之犯行。為此,爰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空言泛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詹喬棻侵占相對人公司資產9,830,749元云云,惟未能舉出任 何證據以實其說,且聲請人前與詹喬棻間請求行使股東權訴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4號,下稱另案),業經該院於審理中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名下所有帳戶自103年至109年間之往來明細,並判命詹喬棻應提出相對人公司所有103年至109年度之財務報告書、國稅局年度申報書及核定通知書、總分類帳簿、資產負債科目餘額表、傳票、薪資清冊、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財產目錄等文件予聲請人查閱,已足以知悉相對人公司業務、財務資金往來情況,顯無再聲請本件檢查之必要。又聲請人就上開檢查之必要性,未有隻字交代說明及舉證,僅假以偵查不公開名義,規避其聲請選派檢查人必要之舉證責任,憑空請求檢查,顯未符法定檢查要件,於法無據,自應駁回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少數股東依其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者,法院除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是否符合該條項規定之持股比例及期間外,亦須實質審酌其聲請有無檢附理由、事證、是否確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及其聲請有無權利濫用之虞。 四、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固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之要件,然聲請人與詹喬棻間之另案,業經另案判決命詹喬棻提出相對人103年(104年)至109年度相關之財務報告書 、國稅年度申報書及核定通知書、總分類帳簿、資產負債科目餘額表、傳票、薪資清冊、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及財產目錄,有另案判決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至28頁),堪 認聲請人依本可取得相對人自103年起至109年停業期間之相關業務、財產報表等資料。聲請人既可依另案判決取得相對人公司上開資料,復未主張舉證有何需再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僅泛稱因詹喬棻涉嫌侵占相對人之公司財產,經地檢署發函通知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云云,實難認為滿足聲請人刑事偵查之需求,而有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存在,故聲請人前開主張並無可採,自難認有何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舉事由尚不足認有合理事由,須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亦未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經核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要件及立法意旨不符,其聲請選派檢查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