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紀榮泰
- 法定代理人蔡碧珍
- 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常禾菁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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