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高福森、今日宏企業有限公司、陳精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債 權 人 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森 債 務 人 今日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精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除立憑證人為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今日宏企業有限公司借款憑證金額伍佰萬元外,其餘之請求並未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