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 債權人
-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輝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懷寧醫院、吳清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懷寧醫院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國稅資料及懷寧醫院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吳清彥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懷寧醫院、吳清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懷寧醫院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國稅資料及懷寧醫院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吳清彥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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