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傅輝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債 權 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懷寧醫院、吳清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懷寧醫院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國稅資料及懷寧醫院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吳清彥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