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岳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焦建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第一項明確利息計算方式。 二、表明請求金額第二項正確請求方式(利息不得再計利息)。 三、提出請求金額第三項之相關單據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