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 債權人
- 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第一項之明確利息計算方式。
二、表明請求金額第二項之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再計利息)。
三、提出請求金額第三項之相關單據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第一項之明確利息計算方式。
二、表明請求金額第二項之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再計利息)。
三、提出請求金額第三項之相關單據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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