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聚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正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聚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咊宙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公司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