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麒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陳裕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債 權 人 麒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佑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林佑民」或「林祐民」,請查明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