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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債權人
謝輝霖即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乃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依高等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第19號提案審查意見所示,因本件債務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可送達文件,請台端另依法定後為債務人選任法定代理人後向本股陳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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