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
- 債權人
- 謝輝霖即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乃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依高等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第19號提案審查意見所示,因本件債務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可送達文件,請台端另依法定後為債務人選任法定代理人後向本股陳報),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