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
- 債權人
-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和藥局、石惠貞即耀儀藥品企業社、黃耀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債務人安和藥局、石惠貞即耀儀藥品企業社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安和藥局相關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三、表明債務人石惠貞即耀儀藥品企業社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