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智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 債 權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和藥局、石惠貞即耀儀藥品企業社、黃耀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債務人安和藥局、石惠貞即耀儀藥品企業社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安和藥局相關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三、表明債務人石惠貞即耀儀藥品企業社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