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智暉、安和藥局、高威廷、石惠真即耀儀藥品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 債 權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債 務 人 安和藥局 法定代理人 高威廷 債 務 人 石惠真即耀儀藥品企業社 黃耀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石惠真即耀儀藥品企業社、黃耀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陸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和藥局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債務人安和藥局之負責人非黃靜怡,且無其負責人之簽章,依首開法條規定,其對債務人安和藥局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