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晶御股份有限公司、徐慈妤、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債 權 人 晶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慈妤 債 務 人 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參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其中壹仟壹佰伍拾壹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參仟陸佰捌拾壹萬壹仟伍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