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睿晨、豐達冷氣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 債 權 人 陳睿晨 債 務 人 豐達冷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顧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豐達冷氣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台端係 與豐達冷氣有限公司或顧哲銘購買冷氣,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豐達冷氣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債務人顧哲銘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1年11月29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顧哲 銘之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顧哲銘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