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小林正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正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承瑩即欣瑞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吳承瑩即欣瑞工作室設立登記資料及吳承瑩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