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華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64號 債 權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