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黎瑞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鍾宇鴻、鍾陳吉、江玉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請求之債務人。 二、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