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智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75號 債 權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靜怡即安和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