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葉瑋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債 權 人 葉瑋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棟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棟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0年10月15日。 三、表明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依據,(如無法提出,又無約定利率,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四、表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台端所提合約書當事人為聖岳興業有限公司),或提出對陳棟森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匯款單等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