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鈞皓即建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