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伊凡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廖珮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