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方俊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債 權 人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非訟代理人 卓璟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鎮宇即丹丹蔥油餅(八德興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獨資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