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吳少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 債 權 人 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非訟代理人 葉志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鎂鍹、詹淂銈、李鎂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詹淂銈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