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2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