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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2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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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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