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Battery Limited、陳榮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 債 權 人 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Thunder Sky WinstonBatter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榮斌 非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