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萬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李承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債 權 人 萬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XA THI THUY(昌氏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