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振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 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嚴孟偉即滿漢創意餐廳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法定代理人及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