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群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鄒平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債 權 人 群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平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子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